规章制度


    海南科技职业大学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


    一、总则

    第一条 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《海南科技职业大学章程》等文件,制定本规则。

    第二条 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。校长在学校理事会领导下,组织实施学校理事会有关决议,接受党委监督,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,全面负责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工作。

   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,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,科学决策、民主决策、依法决策,推进学校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社会服务、文化传承创新、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。

    二、议事决策范围

    第四条 校长办公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理事会讨论决 定的重要事项方案,具体部署落实理事会决议的有关措施,研究决定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工作。

   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提议的重要事项:

    1.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和学校规章制度

    2.拟定学校发展规划

    3.拟定学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,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。

    4.制定学校的教学、科研和人才发展规划及其资源配置方案,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和学术研究水平。

    5.研究教师队伍建设、学生培养、学科建设、校园建设等学校内涵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,学校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的重要改革措施、重要规章制度、重要工作计划等。

    6.研究学校人才工作规划、重要人才政策、重要人才工程计划,涉及人才工作体制机制创新、人才成长环境优化等重要事项。

    7.研究学术委员会、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,以及学校学术评价、审议、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。

    8.研究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的省部级以上重大表彰推荐和校级重大表彰事项。

    9.研究大学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。

    10.校长认为需要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。

    11.理事会认为需要先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。

    第六条 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:

    1.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,加强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的工作措施。

    2.执行学校理事会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。

    3.学校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等具体规章制度和工作计划安排。

    4.学校人才引进、培养、使用工作的重要事项。

    5.学校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的人事聘任、解聘、考核、晋升、管理等重要事项。

    6.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执行。

    7.学校学科设置、建设与评估,专业设置与调整,学位授权点的申报与建设等重要事项。

    8.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与修订,课程体系建设和调整,教材编审,年度招生就业和学生毕业等重要事项。

    9.科研项目设立,科研经费管理,科研成果申报、奖励与转化等重要事项。

    10.学校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。

    11.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事项。

    12.实施思想品德教育,推进课程思政建设和教师、学生社会实践的重要措施。

    13.学校学术委员会、学位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提交审议的相关事项。

    14.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重大处分,学生学籍管理、奖励及违规处理等重要事项。

    15.学校安全生产和后勤保障工作的重要事项。

    16.教职工代表大会、学生代表大会、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、意见办理事项。

    17.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、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行政事项。

    18.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。

    三、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

    第七条 校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,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。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。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,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。

    第八条 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、学校办公室主任、校长助理。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。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,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。学校党委书记、副理事长、党委副书记、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。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;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。

    第九条 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,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、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。重要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,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。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,校长、党委书记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、充分沟通。

    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,一般不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。

   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,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,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,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,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。对专业性、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,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、政策、法律咨询,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,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;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,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。

   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,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学校办公室,学校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。

   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。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,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。

   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。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,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、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,并说明理由。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。校长应当最后表态。

   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,校长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,在此基础上对研究讨论的事项作出决定。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,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。

    第十五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,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,事后应及时向校长办公会议通报。

   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,听取意见,回答问询。

   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,本人必须回避。

   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,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。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,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。

    四、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

    第十九条 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,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。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汇报。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,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。学校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、评估和反馈机制,确保决策落实。

   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,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;对执行不力的,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;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,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决定;要复议的,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。

    五、附则

    第二十一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,主要包括:收集议题,印发会议材料,通知参会人员,做好会议记录,编发会议纪要,分送校领导和有关部门,归档会议材料。

  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,具体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。

   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。原《海南科技职业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》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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