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南科技职业大学校务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
一、总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》和《海南科技职业大学章程》等文件,制定本规则。
第二条 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。校长在学校理事会领导下,组织实施学校理事会有关决议,接受党委监督,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,全面负责教学、科研、行政管理工作。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,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,科学决策、民主决策、依法决策,推进学校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社会服务、文化传承创新、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。
第三条 校务委员会由校长、党委书记、副理事长、党委副书记、副校长、校长助理、学校办公室主任组成。校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。在校长领导下,执行落实理事会各项决策决定。校务委员会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,主要对学校“三重一大”决策及校长办公会提出的重要事项进行审议,并报理事会研究审定。
二、议事决策范围
第四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主要研究提出拟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,具体部署落实理事会重大决议的有关措施,研究决定学校重要事项。
第五条 校务委员会主要审议以下事项:
(一)部署落实上级重要文件精神和理事会重大决议;
(二)学校年度工作计划、财务预算方案、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等;
(三)教学、科研和日常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及改革方案的提议;
(四)重要人事任免的提议;
(五)学校行政、教学、科研等管理机构的设置、调整或撤消,并报理事会备案;
(六)教师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;
(七)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;
(八)理事会安排的其他事项。
三、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
第六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至二次,遇有重要情况经校长同意可以随时召开。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。
第七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。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出席时,应当在会前向校长请假。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;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。
第八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,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、校长商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。会议议题校长应当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,意见不一致的议题应暂缓上会。集体决定重要事项前,校长、党委书记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、充分沟通。
凡属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自身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,一般不提交校务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。
第九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,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,议题相关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,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,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。对专业性、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,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、政策、法律咨询,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,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;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,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。
第十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议题实行一事一报制度,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至学校办公室,学校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。
第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。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,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。
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题时应当通知相关单位负责人到会,听取意见,回答问询。
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,本人必须回避。
第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议题由分管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。出席人员应当充分讨论,对决策建议明确表示同意、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,并说明理由。未到会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。校长应当最后表态。
第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议题时,校务委员会主任应当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建议,在此基础上进行表决。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,一般应当暂缓表决。
第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提交校务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的事项,可由校长与分管校领导共同商议临机处置,事后应及时向校务委员会会议通报。
第十七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定,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。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,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。
四、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
第十八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,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。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校长或校务委员会会议汇报。明确由相关单位负责的,由学校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。学校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、评估和反馈机制,确保决策落实。
第十九条 校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,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;对执行不力的,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;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,应当提交校务委员会会议决定;要复议的,按照第九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。
五、附则
第二十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务委员会会议的会务工作,主要包括:收集议题,印发会议材料,通知参会人员,做好会议记录,编发会议纪要,分送校领导和有关部门,归档会议材料。
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学校校务委员会会议负责解释,具体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承担。
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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